仲介應該負責賠償嗎?
仲介應該負責賠償嗎? 我經由信義房屋賣掉一間房屋,於5月5日訂定買賣契約,?方約定7月4日清空房屋,7月9日交屋,然我依約於清空房屋,並於7月3日電告仲介業務明日約買方晚上看屋,然7月4日晚上確未接獲仲介看屋訊息,7月5日向仲介反應確告知我交屋將延後二周,因買方另行換申貸銀行,致銀行貸款無法如期撥款,我11日向仲介反應為何不事先告知賣方,所以我要求依合約規定要求滯納金,業務確告知我說不是買方問題而是銀行問題,經我多次要求才說我可要求滯納金,我並請仲介需書面告知買方簽立通知書,我賣方同意延至7月23日交屋,但9日以後需依約繳納滯納金直至撥款日止,仲介直到7月15日才將通知買方書給我,我已於7月12日寄存證信函給買方及仲介,我覺得仲介收我4%服務費70萬元,並未為我服務,我是否可要求仲介負賠償或減少服務費用之要求?請大家給意見 謝謝!...已更新項目:我於簽約時已建議買方須同時找多家銀行辦理申貸,除可比較利率節省手續費外,並可如期於時程?貸到款項;7月19日告知仲介須派員抄水、電瓦斯錶度數,便於7月22日交屋結算,仲介遲遲不與我連絡,直到我打3次電話才派人,所以才讓我感覺仲介收取費用並未為我服務什麼,感覺非常差。 你的瀏覽器竟然不支援 ifr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