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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介~~一般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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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吳文源
發表時間:2021-04-25
[檢舉]

我媽媽最近委託房屋仲介賣房子,因為委託多家所以簽一般約,我媽媽說賣到過年如果賣不出去就要收回委託並租人,因為房屋仲介說一般約沒有法律效力,可是我卻在其中一家仲介的「一般委託銷售同意書」裡其中一條寫:『賣方同意契約內容非經雙方以書面合意不得任意變更或終止。另雙方合意以房屋所在之地方法院作為因本契約關係涉訟時之管轄法院。』請問這一條是什麼意思?是不是代表如果中途反悔不讓他們賣要自己租人就不行?要涉及法律責任? 當初和仲介說賣到過年賣不出去就收回才簽一般約的,但是他們的委託日期卻寫很久,遠遠超過過年,問他們時卻說只是一個形式上的約束,到時不賣可以取消委託,但是這一條卻又這樣寫我和我媽很擔心到時如果取消委託可不可以?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請有經驗的人解答好嗎?不太想聽到不確定的答案,在這先謝謝大家!...:我只是想知道過年後萬一沒賣出去而想『租』人或『自住』,是否可以取消合約,還是需要找仲介把日期更改才行,而且想知道是否會有法律責任。因為這是我們第一次找仲介賣屋 2:還有,一定有日期限制嗎?萬一對方不肯更改日期的話要怎麼辦?那豈不是不能租人了? 3:有人認為沒關係,有人說的好像真有法律效力的...真不知道哪個才是正確的? 4:字數太多...打在意見,很抱歉問了那麼多,點數應該是要給多點,總之還是謝謝大大們耐心回答!! 5:其實我已經清楚我們有權收回委託,問題是出在鑰匙不歸還問題,超厚臉皮的仲介,本來是想和氣解決,看來不兇點拿出魄力他們是不行的真讓人無奈= =,不過大家都很熱心回答,所以我想藉由交付投票決定!在一次的謝謝大家^^